分两种情形,如果是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不能用刑事强制措施来代替;如果是刑事拘留,也符合监视居住条件,可以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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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是两个独立的刑事强制措施,可由公检法根据办案的需要来决定对当事人是采取监视居住还是刑事拘留措施,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的时间最多六个月,刑事拘留的时间最多为三十七日,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应分别执行。
监视居住不等于行政拘留。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临时性措施。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不是阶段性的措施,是最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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