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在这期间不逮捕的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放人。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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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侦查机关认为需要逮捕关押的,要在拘留到期前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会在7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逮捕决定。拘留加审查逮捕的时间最长37天。决定逮捕的继续关押,决定不批准逮捕的,会释放。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理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
看守所并不是决定拘留的机关,而是羁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公安机关拘留的期限最长是37天,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送往看守所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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