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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股东权利的法律责任为: 1、滥用股东权利和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给公司或者其它股东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 2、具有上述情形,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滥用股东权利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 (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 (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投份转让;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同曾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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