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需要准备工资表这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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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的对象是已在市本级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以及以个体人员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申报标准按照2021年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本人2020年月平均工资如实申报;以个体人员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仍可按省均工资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等档次申报,未申报的按其上年度缴费档次核定。2020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颁布后,将根据“保底封顶”政策确定职工个人最终缴费基数,并按规定自2021年1月起对单位进行差额结算,多退少补。
社保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纳基数,比如社会平均工资是1000元,缴纳的基数可以是600元--3000元。[1]上海市2004年的情况为例,2003年社会月平均工资是18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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