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投毒案件的,涉嫌的“毒性物质”是最重要的证据依据,也是本案立案的最根本依据。不存在毒性物质,坚决无法认定投毒事实存在。一、证据的价值:作为证据,最重要的就是能够说明问题,能够印证某一事实的存在性,与客观事件的发生有着必然联系。必须能够反映客观真实性。这其中包括直接证据和旁系证据。直接证据就是不需要其他旁证相关联,直接就可以说明问题、证实事实。旁系证据则需要与相关其他证据并联、串联在一起使用,起到一种辅助证据的作用。如果不能与事实本身相关联,则没有证据价值。二、《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三、《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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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涉嫌贩毒证据不足的,如果是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再次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可以确定起诉或者不予起诉。如果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涉嫌贩毒证据不足的处理办法:如果是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再次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可以确定起诉或者不予起诉。如果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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