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分割同居关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由夫妻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承认和尊得共有人的财产共有权的必然结果,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协议分割,便于财产的归属落实,有利于同居纠纷的解决。因此,只要共同财产的分割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并未损害子女利益,即应承认其效力。 (二)判决分割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只能求助法律、诉到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具体判决标准,可以参照合法婚姻的判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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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同共有处理。双方按出资比例或者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2)同居生活前或者同居生活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视为赠与行为,视为有效,一般不得收回。 (3)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属于连带之债。 (4)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当予以适当照顾,或者又另一方给与一次性经济帮助。 (5)同居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不能取得继承权。
实践中,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双方又决定分手的,根据当前的法律,因为难以认定为事实婚姻,所以双方分手时将按同居财产分割。确定属于同居双方共同财产的,分手时双方将按以下方法处理: 1、同居期间双方对财产做了约定的,从其约定; 2、同居期间对财产未做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协议; 3、双方对同居财产分割未达成协议的,将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因此,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双方,分手时难以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将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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