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可疑机动车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指挥驾驶人停车,责令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并打开车窗,拉紧手制动,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后将双手放在方向盘上,确认安全后责令其下车,必要时应当暂时收存车钥匙。如车上有其他人员,应当责令其下车等候;(二)对人员进行检查并予以控制;(三)查验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和号牌,并通过公安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比对;(四)查验机动车外观、锁具、发动机和车架号码等;(五)检查车载货物和车内物品。检查可疑机动车时,负责警戒的民警应当站在可以直接注视车内驾驶人和乘车人、保护负责检查的民警的位置,并保持高度警惕,密切注视驾驶人和乘车人,防范其突然袭击。驾驶人逃逸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或者指挥中心报告,请求部署堵截、追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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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的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依法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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