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起,所有企业买卖金融商品产生的价差都应计缴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然而,一些企业负责投资的部门、人员与财务部门在证券投资方面未能及时互通信息,导致未能逐期计算转让价差。有的企业认为一个年度中“先盈后亏”了,故不涉及营业税税收风险,殊不知这里仍然存在前期未按期申报纳税的滞纳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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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发展。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这些经济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极大的促进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的共同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2)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一是从法律上保证经济体制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二是为经济体制改革措施的贯彻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证;三是以法律手段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 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为了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我国先后在对外贸易、对外投资、涉外税收、涉外金融、涉外经济合同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恰如其分地估价经济法的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现实意义。由于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这些经济关系在总体上需要各类法律的综合调整,因此仅靠任何一个部门法都不足以实现法律体系的调整目标,必须有经济法同其他相关的部门法配合,才能共同实现法律体系的输出功能。
当前,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供给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创新,是适应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综合国力竞争新形势的主动选择,是适应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 2015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并明确了2016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宏观经济政策的总体思路和取向,即要实行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关键要打好政策的“组合拳”,在“三去一降一补”上下大功夫,取得实效。这五大任务,相互关联,相互牵掣,有着内在联系,牵一发而动全身。化解产能过剩(去产能)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国内许多产业产能过剩,既有结构性原因,也有经济周期原因和体制性原因。在因地制宜、分类处置的基础上,宏观政策与产业政策要积极引导,通过开辟中西部产业接续发展通道和国际产能合作积极纾解;也要把去企业库存与减低企业成本紧密结合,在财税政策和价格政策上切实减少企业负担,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步伐;在转化三四线房地产库存上与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扩大公共服务社会化供给上紧密结合;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上,一方面要守住防风险底线,另一方面,还要积极实施更加有针对性的结构性宽松货币政策,加快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建设。实现“三去一降一补”,本质上是要变“结构性减负”为促进“结构性改革”和“结构性补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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