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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定金并罚的特点

2023-02-01 17: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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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2-01 回复

专业分析:

(1)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关系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是违约定金,具有预防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二者是不可以并罚的。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可以也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需强调一点,所谓二者不能并罚,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情形而言的。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且两者在数额上的总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时实施了不同的违约行为时,两种责任形式可以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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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违约金的的不同点是生效要件不同,定金是交付后才生效,而违约金是诺成生效的,只要双方签字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是支付方式不同,定金是签订合同时或之前预先支付的,作为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担保,具有双倍返还的惩罚性;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种约定的,违约方应支付的赔偿金,不事先支付。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法律特征是: (一)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预先确定,一般约定为合同标的额的20%; (二)造成的损害较大时违约金可以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 (三)违约金是违约后的补救措施,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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