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出台以后,不少人会认为商业与强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两者有很多重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经营必将抢占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市场,使其项目发展萎缩乃至消亡。针对这种担心,我们做如下分析: 强制“三者险”的出台确实会与商业“三者险”进行市场上份额上的竞争。由于其国家的强制规定性,同等条件下,强制“三者险”在竞争力上处于绝对的优势(因为投保人必须要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这样便挤出了对同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购买)。 但这只能预示着商业“三者险”的市场相对份额的减少,比不意味着其绝对数额的减少。如前文所述,强制“三者险”的进入是将整个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市场规模扩大的同时占有市场份额的。可以说,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市场这个“蛋糕”整体扩大的同时,商业“三者险”一定比例的份额减少不但不会使其绝对数量减少甚至还很有可能增加其投保数量。 这里必须要指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后的出台,将决定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命运。如果,最终限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额相对较低(5万左右),则向上面所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将仍占有一定份额的市场,保有相当数量的投保数量;但如果最终限定的保额比较高,则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人将不再会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这将最终导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市场份额极度缩小,甚至最终消失。但是,这种很高的保额是对大多数购买中低档车的老百姓不利的,由于商业性保险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很高的保额的制定同时也使得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部分缩水,给保险公司造成较大损失。 究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在这次责任险的改革中将面临怎样的明天,让我们拭目以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最终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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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种强制制度,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有法律义务为自己的机动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在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后,在合法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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