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外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没有出生医学证明,可以申请补办。不会因为没有交纳罚款而不给孩子上户口。违反国家计生政策超生子女需要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拒绝缴纳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计生部门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规定: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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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一)出生申报办理条件: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出生登记落户,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婴儿申报出生登记,不受婴儿年龄、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限制。在办理出生落户过程中,公安机关应查验《生育服务证》,发现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在办理落户手续后,应于每月定期将情况通报给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二)婚生子女出生登记:书面申请报告;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结婚证。 (三)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书面申请报告;出生医学证明; 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对无《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中没有明确母亲或父亲的,还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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