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程序 1、申请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2、受理 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3、审查 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4、出具公证书 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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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证遗嘱需要遗嘱人本人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领取公证申请表并填写相应内容,提交有关证件和材料。遗嘱公证有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受理,符合公证规定的申请,公证处会在三日内通知遗嘱公证申请人,并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通过的会发公证书。
公证遗嘱的具体流程如下:1、立遗嘱人应向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2、立遗嘱人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3、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4、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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