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机动车怎么判,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盗窃机动车辆的动机、目的各种各样,情况比较复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于盗窃机动车辆的案件,应当分别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1、下列情形,盗窃机动车辆的行为本身,应定盗窃罪: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机动车辆的; (2)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 (3)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4)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车辆丢失的。 2、下列情形,盗窃机动车辆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盗窃罪,但触犯其他罪名,应以其他犯罪论处: (1)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应按其所实施的犯罪定罪,将盗窃机动车辆作为量刑情节,从重处罚; (2)偶尔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3)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3、下列情形不构成犯罪: (1)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 (2)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
针对盗窃机动车的行为本身应当分别怎么处理,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看该盗窃的机动车估价是多少。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处罚。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