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同时,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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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记满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如下: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营运客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1、取得的驾驶证与驾驶的机动车类型不符。 2、在喝了酒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的。 3、驾驶营运客车、校车超载达到核定人数的20%以上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但还不能认定构成犯罪。 5、驾驶的机动车并没有按照规定悬挂机动车车牌号,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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