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终结时,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这就涉及到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问题,不同的财产制度有不同的划分。无论是约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则上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无论是否为夫妻共同所为,他方是否认可,均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对于非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凡经双方事先认可者,也应由双方共同清偿。凡为个人需要而支付的费用或负担债务,应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他方无代偿义务。若夫妻间实行完全分别财产制,在没有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参照共同财产制下的同类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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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阶段一方借款产生的债务的承担规定如下: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所欠借款,属于个人债务,一方单独承担借款。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
离婚诉讼阶段一方借款产生的债务的承担:如果是夫妻一方私底下借款而另外一方不知情,需要借款一方单独承担。如果适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用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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