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所得税的扣除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同时,该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缴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故,在12%的范围内可以税前据实扣除,但超过12%的部分应作为工资标准,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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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可申请异地贷款,具体操作流程建议咨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是,在就业地缴费或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有住房的职工,可凭缴存金到贷款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公积金贷款。
行政罚金不允许税前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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