嘎查村民委员会向嘎查村民会议、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支持和组织嘎查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嘎查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二)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嘎查村民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三)依法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属于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草场、山林以及电力、水利等设施;(四)管理本嘎查村财务;(五)根据农村牧区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并实施本嘎查村建设规划,兴办水利、道路、供电、通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六)教育嘎查村民爱护公共财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七)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嘎查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义务教育等法律规定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八)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嘎查村社区建设;(九)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十)调解民间纠纷,增进家庭和睦,促进男女平等,促进嘎查村民团结和嘎查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十一)协助搞好社会治安,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嘎查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十二)召集嘎查村民会议和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其决定、决议;(十三)向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嘎查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嘎查村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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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二、村委会召开会议,研究村内日常事务,村主任要事先主动向村党支部报告经党支部同意后,可提交村委会讨论,并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自觉接受党支部和群众监督。 三、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接受村民监督。
村委会能告村民。村民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有权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村民委员会应当以本组织为当事人,去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受理诉讼后,发现该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从而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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