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t(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t(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t(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t因当事人材料不全、拒绝提供鉴定所需完整病历资料或进一步检查的,法医有权拒绝受理。t办案单位没有开具委托书并提供鉴定所需完整材料的,法医不能正式受理,且不能出具正式鉴定文书。伤情鉴定不是伤残鉴定,没有出院三月以后再看的说法。若法医拒绝伤情鉴定,您可以要求对方出具书面拒绝说明,向办案机关书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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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一般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做合适。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三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医院不可以做伤情鉴定,但可以作为伤害鉴定的重要依据。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分为专职鉴定人和非专业鉴定人两种。专职鉴定人是指司法机关专门配备的从事鉴定工作的人员,如实验室人员、法医学等,被指定为具体问题具体案件的鉴定人。非专职鉴定人一般是指司法机关根据办案需要临时聘任或者聘用,能够运用专业知识开展案件鉴定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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