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由环境保护部认可,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应当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取得高级职称并从事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工作十年以上,或者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资格的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可以免予辐射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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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保护环境的规定如下: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格按照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执行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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