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就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一规定,强调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出庭的原则,尽管离婚当事人一方有委托代理人,且又是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人,也应该出庭应诉,言下之意,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下落明确的,离婚当事人就更应该要出庭应诉。然而,对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离婚当事人,确实不能到庭应诉,人民法院对这类离婚案件能否缺席判决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其理由是,既然司法解释对这类离婚案件当事人不能到庭作出了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那么公告期满就意味着依法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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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可以委托律师出庭。但是一般都会要求离婚当事人出庭参加离婚诉讼。只有存在不能表达意思的,可以不出庭。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需要提交书面意见,当事人可以不出庭。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实因为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那么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离婚是可以找律师代理的,也可以不用找律师代理,由自己选择确定。法律规定,当事人选择诉讼离婚的,可以选择找律师,也可以选择自己参加诉讼。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提供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参加诉讼并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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