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述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对彩礼的返还有了明确的规定,对婚约彩礼纠纷案件做到了有法可依,但因其规定得过于笼统和原则,在彩礼性质的认定及返还方面规定的还并不具体,往往需要法官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区别认定和酌情处理。这就给法官在处理该类案件时留下了相当的自由发挥的空间,以至于有的法官认为,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论出现何种情况婚约彩礼都应当全部返还,笔者认为该观点未能考虑到双方的具体情况,有点机械司法的做法,其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矛盾的化解。其实,在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存在各种不同的具体情况,都需要法官以一颗公平合理合法的心态去妥善处理案件。譬如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依照农村女风俗举行婚礼,但已经同居生活一段时间了;还譬如男女双方在给付彩礼后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依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并开始同居,并且彩礼可能也已经用于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可以说女方此时已经履行了相当于结婚的义务,如果无条件地按第一条的规定让其全额返还,有失法律之公平,并且,按照当前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我们也要适当考虑到女方的名誉损失;另外,我们还应考虑到男女双方解除婚约的原因,看过错在谁,谁的过错大,这都应当是处理该类案件时确定返还彩礼数额的酌情考量因素。 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解决婚约彩礼纠纷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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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彩礼是否退还,可以由各方当事人之间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确定。彩礼纠纷关于返还比例多少根据以下几种情况: 1、看双方当事人是否同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同居的,80%以上的彩礼给予返还;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同居生活或已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可把同居时间的长短以及同居期间是否怀孕作为婚约财产返还的主要参考因素,返还比例可在50%以下; 2、看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若是因给予彩礼方的过错导致婚姻解除,彩礼返还数额可根据过错的程度、双方经济情况减少10%~50%之间;若双方都存在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分析,彩礼返还比例不低于50%; 3、看婚约财产数额的大小,要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决定彩礼返还的比例; 4、看给付彩礼方的经济状况。若给付彩礼方经济确实困难,可在上述因素确定的比例上提高10%的返还比例。
男方为缔结婚姻关系而赠与财产的行为是结婚彩礼的性质,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予返还。但如果男女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或者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过就离婚的、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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