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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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号牌都是应该要按照交通法的规定悬挂并且是要保持清晰和完整的,不能够故意遮挡或者是污损,对于这一类违反交通法的行为是会被处扣十二分的处罚并且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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