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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挪用资金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权,具体侵犯的只是单位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犯罪对象限于本单位的资金。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①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②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③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从事一定管理性职务的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使用单位资金的目的。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优抚、移民、救济的款物,这些特定款物必须专用,既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本罪的主体是单位。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故意挪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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