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供养亲属条件: 根据民政部民[1989]优字19号文件规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确定的资格条件包括: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机关事业单位为18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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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条件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员工因公死亡按照该员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员工生前供养无生存能力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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