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根据其家庭情况,依法放宽减刑的幅度,缩短减刑的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假释。被杀害施暴人的近亲属表示谅解的,在量刑、减刑、假释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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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虐待家庭成员等家暴情节的,如果情节恶劣,虐待罪属于亲告罪,需要被害人告诉才处理,构成虐待罪的,将被依法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构成虐待罪的,同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将被依法判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是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为了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5年3月2日共同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意见》第十六条明确提出,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等犯罪。要严格依照刑法规定,认定家庭暴力行为是否已经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对于同一家庭暴力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遗弃致人死亡的,同时构成遗弃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以非法拘禁手段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同时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均应择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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