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经批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从境外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被发现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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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规是农业农村方面立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现代畜牧业的发展,有利于实现畜牧业发展由主要靠政策和行政手段管理向依靠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共同管理转变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畜牧业发展中面临的新问题,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也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强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更加有利的法制环境。
(1)增值税。养殖本身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牧草、牛、羊等)不属于增值税范围。 (2)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包括肉牛养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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