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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6 回复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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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章法律师
不能,如交付的,则由房地产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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