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出资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将能够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专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价,投入标的公司以获得股东资格的一种出资方式。《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都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出资范围为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也称专有技术)。在我国,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这两类权利。因而,应注意到知识产权出资标的中不包括著作权。另外,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中还要求,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 (2)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3)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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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的性质从登记角度看,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审查与核准一般侧重于4个方面,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要具备确定、现存、可评估、可转让的特点。因此,申请人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要确定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4个要件的要求,即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
知识产权出资的性质是: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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