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在娘家的户口本,去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开具证明(说明户口被“注销”的原因、时间等)后; 2、再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原籍地的辖区派出所,书面申请恢复户口登记,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关手续,再办理离婚事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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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注销分四种情况,即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入伍以及出国。其中: 1、正常死亡所需材料:居民户口簿;医院死亡诊断证明;不是在医院死亡的,由单位村居出具证明,派出所要进行调查;殡葬证明;单位村居证明(三联单)。 2、非正常死亡所需材料:居民户口簿;司法部门(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门出具证明)和医疗部门出具死亡证明;单位村居证明(三联单)。 3、应征入伍注销: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凭身份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也可凭分局下发的入伍人员名单予以注销。 4、出境、国定居注销:居民户口簿;定居台湾的,凭出入境管理部门户口注销通知书;定居港、澳的,凭前往港澳通行证、公安机关注销户口通知;定居国外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出国定居证、护照等。
一、出国定居人员户口注销:凭出国护照、户口本直接到户口所在的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同时收缴身份证。 二、参军入伍户口注销:凭入伍通知、户口簿、入伍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三、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1、正常死亡的,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户口本、死亡人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 2、居民非正常死亡的,需持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火葬场的火化证明、户口本和死亡人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 3、无上述证明的,可以凭村委会、居委会证明或单位证明,经辖区民警核实后给予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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