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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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赠与的房屋有:以出让方式取得房地产;依法查封的房屋;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未经同意的共有房屋;权属有争议的房屋;房屋已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未依法登记的。
禁止赠与的房屋的法律规定有: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房屋;未按照规划许可建造的房屋;不具有合法、有效权利来源证明的房屋;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记载冲突的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的房屋;未经共有人、抵押权人同意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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