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处理夫妻存款的范围,仅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对于其他人名下的财产,法院无法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比如,女方诉称,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男方之母的名义存款若干,并提供了男方之母的银行开户账号,因该诉求涉及第三人的权益,因此,法院不会在此案中受理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诉讼请求。法院会告之女方另案提起确认财产权之诉,但一般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女方的诉讼请求。 另外,法院处理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一般是以余额为准,对于一方请求法院调查取证银行存款的申请,一般也只是查询存款余额,除非当事人的申请明确要求法院打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如果从存取款明细账中可以清楚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之前有明显转移资金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数额,而不必拘泥于存款余额。比如,男方申请调查女方上海银行某账号下的存取款情况,如果调查结果显示,虽然该账号下的余额仅有一百多元,但在一个月前,女方有三次较大的现金支取行为,总额达到了十余万元。除非女方能举证证明这些钱用于正常的夫妻生活,否则,法院应当按十几万的数额而不是按一百余元的余额认定夫妻应分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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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判决双方平均分割,但实际判决时可以不平均分割,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何分割,如果夫妻有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的,则法院判决时要尊重双方的约定。
如果是诉讼分割的,离婚后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判决书上规定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产,如果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方法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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