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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离家出走多年,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应当向原告住所地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副本和离家出走多年的证据。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一、夫妻一方离家出走多年,另一方与其离婚,可以先申请宣告失踪,再提起离婚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离婚。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对于失踪的人,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送达期限届满后无论其是否收到传票,均视为送达。 民法典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的,其婚姻关系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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