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所谓的“免费”只是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所采取的一种营销手段,属于商家经营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能因为是免费赠送而忽视了产品应有的性能和质量标准。因此,“免费”不能成为商家减轻法律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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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来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1、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商品和服务; 2、积极保障消费者的损害求偿权; 3、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保护其信息安全。
消费者的经济权益由我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保障,具体条文包括: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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