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涉外抚养权判定的因素有: 1、子女年龄。两岁以内的幼儿,心智发育极端不成熟,对母亲的依赖性大,两岁以内的小孩法院一般会判决随母亲抚养;十岁以上的儿童,法院在确定抚养权时,一般会征求子女本人的意愿。 2、生育能力和身体状况。离婚时一方丧失生育能力的,法院会考虑将子女判决归其抚养。若一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将影响到孩子成长的,对争取孩子抚养权会受到较大不利影响。 3、经济收入水平及稳定性。良好及稳定的经济能力为子女健康成长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这是法院确定子女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4、文化水平。父或母的文化水平高,能给子女良好的教育,经济条件相当,父或母受教育的程度越高,在争夺抚养权时法律的天平会向素质高的一方倾斜。 5、工作性质。教师、医生、银行、公务员等行业从业人员工作稳定,上下班时间规律固定,父或母一方从事这些职业,法院会优先考虑子女归其抚养,有些人工作收入高,但应酬活动多,作息时间不规律,争取子女抚养权也不具有优势。 6、不良嗜好。有打牌赌博、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法官会考虑到对子女成长不利,在确定抚养权时会成为不利因素。 7、居住地幼儿园、学校等外部条件。父或母一方居住地有大型幼儿园、学校等,法官在父母双方其他条件相差不大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影响儿童教育学习的外部情况。 8、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身体情况及帮助带养的意愿。由于生存压力,离婚后父或母并不直接抚养小孩,而是将子女委托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看。因此法官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也会参考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否退休、有无帮助照管孙辈的意愿等情况。 9、孩子的国籍:涉外离婚中,孩子的国籍和及居留许可也是考虑孩子抚养权的一个因素。 10.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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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取决于抚养条件。主要有这样几条原则: 1、一周岁以下的子女,判给母亲抚养。 2、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判给母亲抚养。 3、自幼由祖父母看护的,原则上判给父亲抚养。自幼由外祖父母看护的,原则上判给母亲抚养。 4、那方收入多,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上把孩子判给谁抚养。
涉外合同的涉外因素有: 1、合同的当事人属于外国组织或者个人; 2、合同的标的位于本国境外; 3、合同的生效、变更、终止等法律事实发生于本国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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