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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幼儿老师养老保险由单位、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幼儿教师养老保险费。 需单位承担的幼儿教师养老保险费可从主办单位或幼儿收费中解决,以后根据全省上年度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确定投保基数。 (二)缴纳幼儿教师养老保险费满15年及以上,到达退休年龄时(女满50周岁,男满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 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 (三)幼儿教师养老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由幼儿园统一(或教育局财务科统一办理)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交费手续。
办理养老保险转移的流程如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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