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夫妻双方能否协商离婚,包括对子女、财产、债务均能达成协议的,则可选择诉讼调解离婚或登记离婚。 考虑涉外协议离婚的,同时应考虑到各个国家或地区是否设立登记离婚制度,即行政离婚制度。有的国家只能通过诉讼离婚,如德国、英国、法国、荷兰,包括我国香港地区也是只有采取诉讼离婚程序。有的国家或地区兼采诉讼离婚与行政登记离婚,如日本、葡萄牙,罗马尼亚、古巴、海地、墨西哥、台湾地区。即便在某些国家地区中允许采用行政程序登记离婚的,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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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登记离婚的限制有:如果是协议离婚的,需要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是诉讼离婚的,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离婚登记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台湾地区居民与大陆居民在内地离婚的,由内地居民经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 (2)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材料: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 (3)办理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人境证件;本人的结婚证;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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