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发〔2015〕3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决定对全省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一、调整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一)每月1260元(每日57.9元);(二)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三)每月1500元(每日69.0元)。二、调整后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每小时13.2元;(二)每小时14.4元;(三)每小时15.7元。上述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各市(州)应尽快重新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标准,经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后于10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时,各市(州)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最低工资标准得到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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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2020年最低工资标准如下:天府新区、高新区等14个区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8.7元;剩余8个区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5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7.4元。
调整后,成都全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一般如下:每月不能低于1780元,每天不能低于81.84元;每月不可以低于1650元,每天不可以低于75.86元。调整后,全市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18.7元,有些地区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每小时1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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