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团伙全部取保候审后,应当根据盗窃数额及犯罪嫌疑人的作用定罪量刑,判处实行就会坐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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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盗窃罪判决如下: 1、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2、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3、对于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且可以在法定量刑内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团伙盗窃一般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团伙盗窃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对团伙盗窃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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