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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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设立一次性申报和核准。 (二)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者、申请开设店铺的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向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报送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申请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原因。 (三)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开设店铺,如符合以下条件且经营范围不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及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所列商品的,由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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