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如实施了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配偶的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内心的创伤,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精神损害要求过错方赔偿。离婚时实行精神损害赔偿,使有过错一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一、离婚可以要精神损失费离婚时,受害方是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也就是说离婚可以要精神损失费。这是为了维护我国新型的夫妻关系,保护离婚时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离婚都可以要精神损失费,向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失费赔偿需要一些法定的情形。二、离婚时可以要精神损失费的情形只有在婚姻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时候,受害方才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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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有: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心理状态不同,对受害人产生的精神损害程度亦不同。 2、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包括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持续的时间等。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有些情况下,侵权情节较为严重,但造成的后果却相当轻微,由法院责令侵权人赔礼道歉即可消除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失费数额时,不能无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根据其获利情况而增大赔偿金额,有利于从经济上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更好地慰抚受害者。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影响。身处经济发达地区,由于消费观念、价格水平比一般地区要高,其所需的精神损失费的数额应当相应的提高,否则,难以体现精神损害赔偿的慰抚与惩戒功能。
离婚赔偿的具体数额需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形下,以过错方实施行为的持续时间、手段的恶劣程度、公开度以及对非过错方的精神控制程度、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伤害程度为衡量因素,同时考虑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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