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误工费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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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人给予的赔偿。误工费的发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之一,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规定误工费根据被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具体如下:误工时间根据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继续误工,误工时间计算到固定残疾日前一天;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参照上一年度类似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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