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职责和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的职责是不同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只是代为教育以及进行管理,是不可能代替学生的监护人成为法定监护人的。所以,孩子的监护人是您。其次,您孩子尚在幼儿园上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也就是说,你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您的孩子伤害了别的孩子,对方受伤的孩子的家长可以要求您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可以证明学校没尽到管理职责,没有看好孩子,可以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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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能选择自己的监护人。详情如下:孩子心理达不到对事件做出最佳利弊取舍的程度;未成年人父母已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从法律规定的人员中选择监护人。
子女不能选择自己的监护人。孩子的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担任,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必须经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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