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判决不予离婚,一方面是基于婚姻要慎重考虑,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对方不出庭无法审理清楚案件事实。建议撤诉之后,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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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起诉离婚,一方不出席,法院将按正常流程进行判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情形,可以适用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与一般判决的结果与效力并无区别。也就是说,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情形,即使一方不出席,法院也会判决离婚。依照民法相关规定,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包括: 1、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依法确为感情破裂者; 2、一方提出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度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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