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1日起公布施行。共计七章六十三条。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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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患双方名称或姓名,并表达是自愿调解。 2、患者的基本情况。 3、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 4、导致医疗事故的原因。 5、赔偿金额,其中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若是事故导致残疾,还要包括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器具费、康复费、被抚养人补助费,若是事故死亡的,还要包括丧葬费等。 6、赔偿款给付时间。 7、违约责任。 8、双方各自签署姓名及日期。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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