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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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地报批前程序是: 1、征地告知,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征地调查确认,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3、组织征地听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商业土地使用审批手续流程是:提出商业土地使用申请,受理申请材料并现场勘察,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手续进行材料审核,区国土资源局初审合格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校准登记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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