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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核心是对财产的交易,那就不可避免的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这次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股权转让的个税处理问题: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根据我国《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股权转让的个税,卖股权的人是应纳税人,是应当缴纳税款的一方;买股权的人不用缴税,但是必须先扣掉卖股权的人应当缴纳的税钱。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以下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个人股权交易长期以来是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和难点,税收流失的情况比较严重。为进一步加强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出台,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公告,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证明),通过基础信息管理系统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纳税人提供完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已经明确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虽然,通知已被废止,但各地工商部门仍延续这一做法,要求转让人提交个税完税证明。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中规定,股权变更企业应持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而且,在实践中,个人股权转让后,确需持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这就使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更加完善,有效地堵住了税收漏洞,保证了国家税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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