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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在事故中怎样规定行人和行人的责任

2023-05-13 15: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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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5-13 回复

专业分析: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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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机动车一方损失赔偿责任的认定,首先应根据事故发生的不同情形确定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否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理论前提即机动车的速度、硬度、重量及对他人的危险性上远远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且其客观上具有更强的风险应对和控制能力。因此,是否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关键在于审查交通工具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如非机动车与停靠在路边的机动车发生碰撞,由于此种情况下机动车系处于静止状态,而非高速运转状态,对他人并不具有极大危险性,故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不宜适用。再比如,摩托车与超标电动车等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因超标电动车在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方面接近或等同于轻型摩托车,摩托车在速度、硬度、重量、对他人的危险性以及危险回避能力上并未明显优于超标电动车。超标电动车与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超标电动车驾驶员的人身受损程度并不一定大于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故此种情况下也不宜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在不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情况下,事故各方根据各自过错对对方人身及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无需争议。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躲避车辆发生事故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避险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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