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并不是生效法律文书,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以下生效的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针对离婚协议不执行怎么办呢,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离婚协议不执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法院进入执行程序后,对方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强制执行过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不执行离婚协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下:离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正式解除的凭证,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当事人即具备再婚的条件;离婚的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