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二审结束后,进行申诉,申诉被驳回,现有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当事人可以通过二种途径来处理: 1、向二审法院或其上级法院进行审诉,由法院审查后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2、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由检察院审查后,如果认为判决错误的,可以依法定程序向法院提起抗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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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民事再审驳回后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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