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5、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①入户抢劫; 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③抢劫金融机构; ④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 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⑥冒充军警抢劫; ⑦持枪抢劫; ⑧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携带凶器抢夺的,按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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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国家机关公文罪的构成包括: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
盗窃国家机关公文罪既遂的处罚量刑: 1、犯本罪既遂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公文数量较多的,多次盗窃;盗窃后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影响国家机关声誉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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